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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未同居可否自行离婚

1999-12-18 来源:生活时报 律师 潘家永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为将男友陆某调至省城工作,我与陆某在去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,可还未来得及举行婚礼,我便受公司指派驻香港至今。其间没有回过省城,婚后也从未与丈夫同居过。现在我与陆某既无共同语言,将来也不可能在一起生活,因而想解除婚姻关系,陆某也表示同意。请问,在没有同居的情况下想解除婚姻关系,是否退回《结婚证》就可以了?读者杭女士

杭女士:

以退还《结婚证》这种简单方式来自行解除婚姻关系,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7条规定: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,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”可见,男女双方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,取得《结婚证》,在法律上就被确认为正式合法的夫妻关系。至于领证后是否举行婚礼或同居生活,这由夫妻双方决定,但对夫妻关系的成立不发生任何影响。因此,在领取《结婚证》后即使没有同居,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,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办理,否则夫妻关系仍然存续,不管哪一方与他人结婚,都将构成重婚罪。

据信中所述,你与丈夫陆某已无共同语言,也不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,这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因而可以解除婚姻关系。但是,不能以退还《结婚证》这种非法定的方式来自行解除,而是应当按法定程序来办理离婚。现行法定的离婚方式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。你与丈夫陆某都同意离婚,如果在共同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也均能协商一致,那么你们可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,即准予离婚并收回《结婚证》,发给《离婚证》。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,或者在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协商处理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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